對於那些腦殘的教授跟學生說什麼「台灣地位未定論」真的很受不了。按照他們那種狗屁不通的邏輯,那乾脆說父母不是父母好了,因為小孩不承認父母是父母。

1. 國際法規定,實質佔有並統治是主權與領土的主要依據。中華民國實質佔有並統治台灣60多年,台灣居民在台灣使用中華民國身分證,出境使用中華民國護照,請問這不是實質統治是什麼?就連台獨教父李登輝最近也說,台灣本來就是一個國家,不需要修憲,也不需要獨立,只要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,並按國際法在國際上被「肯定」就可以了(他認為被「承認」很困難)。教父大人都這樣說了,其他主張台獨的小朋友還吵什麼?

2. 台灣屬於中華民國領土,也有法律文件《中日和約》可證:該合約第10條規定:「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ㄧ切台灣及澎湖居民。」本條指出當時600萬台灣居民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自然是認為台灣已歸中華民國才會有此項規定。

3. 要住民自決是嗎?當然可以!按照聯合國的公約,只要公投就可以住民自決,但請台獨主張者先公投再說!

簽名
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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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引述自外交部網站:

七、「舊金山和約」中,日本為何只宣示放棄台灣、澎湖列島主權,並未言明歸還給中華民國?

答:基於當時國際情勢極為複雜,中國內戰與韓戰皆在進行,各國乃於締約時達成共識,於舊金山和約第2條,都採日本宣示放棄領土,且未明言歸還給何國之體例,並授權雙方當事國與日本另訂條約,解決領土問題,包含台灣、澎湖、千島群島、庫頁島、南冰洋及南沙群島等。惟不論「舊金山和約」是否簽署,台灣主權回歸中華民國已於民國34年(1945)10月25日完成,法理依據是「開羅宣言」、「波茨坦公告」以及日本之「降伏文書」等三項重要協議與承諾。而此一主權移轉,在民國41年(1952)之「中日和約」中,再度獲得正式確認。

八、「中日和約」有何具體規定顯示日本已將台澎的領土主權歸還給中華民國?

答:「中日和約」的前言載明雙方締約國係指中華民國與日本國;第3條指出有關國民的財產和所作要求的處置,「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另商特別處理辦法」;第10條規定:「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ㄧ切台灣及澎湖居民。」本條指出當時600萬台灣居民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自然是認為台灣已歸中華民國才會有此項規定。因此,綜觀「中日和約」前言、第3條與第10條,可知日本如非已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,此規定即無意義,亦無可能實現。因此,兹可確認日本對台灣及澎湖之主權已移轉予中華民國之事實,「中日和約」是中華民國與日本確認雙方止戰、建交與友好關係的雙邊條約,也同時再次確認台灣與澎湖主權歸屬中華民國的事實。


中華民國外交部 - 「中日和約」答客問 (中文版)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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